• 导游不能游而不导

  • 发表日期:
    2015-04-29  |
    来源:未知 | 点击数:
  •   

      ●本报评论员 廖水南

      27日,国家旅游局发布《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》《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》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,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。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,导游、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。(4月28日《京华时报》)

      谈及文明旅游,就不得不提发生在2013年5月份的“丁锦昊到此一游”事件。2013年5月24日晚,网友“空游无依”在其微博上发了一张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被人用中文刻上“丁锦昊到此一游”的照片。微博发出后,舆论引起轩然大波,网友在谴责这种不文明行为的同时,也最终“人肉”出肇事者。

      “丁锦昊到此一游”之所以被称为不文明旅游的标志性事件,并不在于其受到批评之猛烈史无前例,更大程度上还在于它引发了对游客的素质和修养的全民反思。人们在鞭挞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同时,也开始凝聚文明的共识:抨击丁锦昊固然快哉,丁锦昊的行为也确实可鄙,但抨击之余我们应该多一些心灵的自我观照和审视。

     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和社会共识下,新《旅游法》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。而在今年4月6日,由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的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也发布实施。如今,国家旅游局又将“文明旅游”以旅行社行业标准的形式明确下来,同时规范文明旅游引导,这实际上是对上述文明旅游法律法规建设的延续与完善。

      一位旅游专家曾说过,“导游员重要与否,从这样的事实中人们可以得出结论,那就是一个好的导游会带来一次愉快成功的旅行。反之,肯定是不成功的旅行”。导游的重要性,不言而喻,但在现实中,导游却常常是游而不导,只有精彩的讲解,却没有文明的引导。旅行社在文明旅游的建设中,亦未能找准定位,发挥应有的效用。

      由此,赋予导游监督举报的权利和引导提醒的义务,就是要回归导游的职责所在,改变过去“重游玩、轻引导”的思维定式,让导游既做游客的解说员和服务员,也要做游客的文明引导员和监管员,真正发挥导游在旅游接待工作中“火车头”的地位与作用。而当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趋于完善,必将强化全民的文明旅游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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